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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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279號附帶上訴人 張豐利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古千金間返還價金事件,其於原審(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73號)訴請古千金返還全部價金新台幣(下同)12,417,900元或減少價金3,431,000元,原審判准減少價金3,431,000元。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求將原判決廢棄,改判返還全部價金12,417,900元,其上訴利益金額為8,986,
900元(計算式:12,417,900-3,431,000=8,986,900),應徵裁判費135,001元,未據繳納。限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李怡諄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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