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57號上訴人即被告時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偉 被上訴人即原告保富鈴生物科技研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凱玲 受告知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31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
3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9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
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47元,該裁定已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並不合法,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林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