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43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錦花 訴訟代理人 王幼志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淑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條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9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9月20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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