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885號聲請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張政源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上列參加人就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參加人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具狀聲請訴訟參加,惟參加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