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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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周柏成 相對人韓軒國際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