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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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88號上訴人即原告 蕭振哲
蕭振基 蕭振南 蕭振道 蕭翊展 洪阿麵 蕭正熹 前列蕭振哲、蕭振基、蕭振南、蕭振道、蕭翊展、洪阿麵、蕭正熹共同被上訴人即被告公業 蕭心弼 法定代理人 蕭成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8月12日及108年9月9日分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最遲已於108年9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