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勞簡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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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95號
原 告 楊玉琴
被 告 大龍海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棟
訴訟代理人 林明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陳報擴張
聲明狀到院,特此裁定。
理由
因原告於民國104年3月3日具狀陳報自100年起至103年止之提撥
勞退差額之計算方式,經本院於104年3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確認
原告請求提撥至勞工退休金專戶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26元
,乃擴張訴之聲明,惟被告未於104年3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前揭陳報資料顯然尚未合法送達被告,爰為再開辯論。並請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擴張聲明狀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葉詩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