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26號聲請人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南投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搶奪等案件(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四二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見刑事聲請具保狀(如附件)所載。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前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搶奪等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而裁定予以羈押,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在案。雖聲請人即被告請求准許具保停止羈押,經查,被告於不到一個月之期間內,涉犯多起搶奪等罪,對社會具有相當之危險性,本院認為依其犯罪性質及涉案情節,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綜上所述,本院認被告前開應予羈押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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