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129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士林簡易庭中華民國95年
6月23日95年度士簡字第764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速偵字第127號;移送併辦案號:95年度偵字第7913、843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加重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於民國95年8月15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上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已於95年11月9日當庭諭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許辰舟法官黃潔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