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291號聲請人乙○○
之3相對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8月8日借款新台幣(下同)3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5年10月7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400,000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300,000元未為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各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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