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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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訴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被訴公共危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被訴駕車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之共共危險犯行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三、至被告被訴傷害部分,因告訴人撤回告訴,另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結,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趙文卿 法官王俊雄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立原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