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93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9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937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豪彥 訴訟代理人 呂承翰 律師
謝梅宣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107年度交字第93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沁莉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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