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93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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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9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937號原告 陳豪彥 訴訟代理人 呂承翰 律師
謝梅宣 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原告於被告答辯後,依同法第9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另行提出「請求閱卷狀」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後,自得提出後續之補充陳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沁莉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