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6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64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志翔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99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戴志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戴志翔自民國102年3月19日起,受僱於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在該公司臺南營業所擔任貨運司機,負責配送包裹、協助客戶寄貨、代收貨款及運費等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戴志翔因積欠債務,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業務上持有物之犯意,自107年10月3日起至同年月11日止,接續將如附表所示之貨款據為己有,而侵占入己。嗣經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營業所副所長 黃偉閔 對帳時,發現有異報警處理,為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
貳、實體事項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黃偉閔之陳述相符,並有嘉里大榮物流客戶簽收單、侵占明細表、被告之自白書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乃因積欠債務,為取得金錢,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以相同之方法侵占貨款,且係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均屬接續犯,而各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檢察官認應分論併罰,尚有誤會。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前有因案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智識程度(大學學歷)、家庭及職業並經濟狀況(自陳:離婚,有2個未成年小孩,目前在工地工作,需要撫養父母及小孩)、犯罪動機、目的、方法、與告訴人之關係、侵占之金錢數目、坦承犯行之態度,以及其雖與告訴人調解成立,當場道歉並同意賠償告訴人新臺幣(下同)166,000元,告訴人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然被告並未依據調解條件履行,僅給付10,000元(本院108年度南司簡調字第596號調解筆錄、公務電話附卷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現金,固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屬於被告,惟因被告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同意賠償166,000元,若再宣告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顯有過苛之虞,爰不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慶瑋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擁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俊宏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客戶名稱│侵占日期│侵占金額│││││(新臺幣:元)│├──┼────┼───────┼───────┤│1│進發│107年10月3日│8,400││││││├──┼────┼───────┼───────┤│2│ 顏智勇 │107年10月3日│6,570││││││├──┼────┼───────┼───────┤│3│ 艾彼 國際│107年10月4日│6,930││││││├──┼────┼───────┼───────┤│4│ 鍾春美 │107年10月4日│37,590││││││├──┼────┼───────┼───────┤│5│巴黎人麵│107年10月4日│3,560││││││├──┼────┼───────┼───────┤│6│維康藥局│107年10月5日│23,424││││││├──┼────┼───────┼───────┤│7│通裕汽車│107年10月5日│21,220││││││├──┼────┼───────┼───────┤│8│ 劉瑞明 │107年10月8日│15,000││││││├──┼────┼───────┼───────┤│9│(06)252│107年10月8日│150│││-3912│││├──┼────┼───────┼───────┤│10│ 丁志宏 │107年10月9日│1,000││││││├──┼────┼───────┼───────┤│11│ 波哥 │107年10月9日│2,070││││││├──┼────┼───────┼───────┤│12│ 金義 │107年10月9日│4,121││││││├──┼────┼───────┼───────┤│13│ 陳明生 │107年10月9日│3,000││││││├──┼────┼───────┼───────┤│14│ 邱妙惠 │107年10月9日│2,100││││││├──┼────┼───────┼───────┤│15│巴黎人麵│107年10月9日│3,623││││││├──┼────┼───────┼───────┤│16│日盛行│107年10月11日│6,000││││││├──┼────┼───────┼───────┤│總計│││144,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