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1月2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4月2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啟明
法官謝梨敏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姵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