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繼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補字第24號聲明人乙○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甲○○○遺產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非訟事件,應徵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宏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洪生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