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四0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八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二年,並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確定。詎受刑人竟於緩刑期內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九十三年五月十日更故意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九五五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六月,並於九十三年十月四日確定,有前開判決各一份在聲請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本院辦理刑案電話查詢登記表在本院卷可稽,從而,受刑人係於緩刑期內故意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楊智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