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1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鄭如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庭晧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5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被告姓名為「 李庭皓 」,此與本院依
職權所調查之被告姓名不符,原告應到院聲請閱卷(資料僅
供本件訴訟使用,請勿外洩),並提出書狀補正本件之被告
真正之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