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316號
原   告  陳黃采薇
一、上列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
  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
  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㈢、訴訟事件。㈣、應
  為之聲明或陳述。㈤、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㈥、附屬文
  件及其件數。㈦、法院。㈧、年、月、日。」,又民事訴訟
  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
  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起訴不合
  法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核原告未依上揭規定為之,茲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
  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報本件被告之姓名、國民身分證號碼、年籍資料及其他
  足資辨別之特徵。
 ㈡提出書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
  係、條文等)、原因事實(即提起本件訴訟,就被告漏水導
  致原告受有損害之標的為何《須說明被告係何處漏水而致原
  告何處受損,其時間、地點及漏水情況》)、並提出供本件
  訴訟用之照片(請就原告受損部分各角度拍攝,照片至少拍
  攝10張以上,另將所拍攝之照片粘貼於A4紙張,每1頁粘貼2
  張照片,並註記編號及概要說明)、請求被告賠償金額之收
  據或估價單等事證。
 ㈢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㈣原告應另提出受損處之房屋所有權資料(所有權狀或建物鈃
  記謄本)1份。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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