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訴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六七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洪錫鵬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魏式璧法官陳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博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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