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212號
原 告 李茂翠
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閎美濃客家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62,0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又因
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1年度雄救字
第25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
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
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