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581號原告甲○○被告大眾商業營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樓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林念祖
法官周玉蘭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泰濃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