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82號原告甲○○
號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江順雄 律師 黃建雄 律師被告乙○○
號監護人丙○○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書記官謝玲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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