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己○○被告戊○○
丙○○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庚○○訴訟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月28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