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一一號
原 告 甲○○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大斌
右原告與被告寶象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零伍萬零玖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
陸仟捌佰叁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伍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