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121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宇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5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陳冠宇係址設高雄市○○區○○路○○○號2樓「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衛公司)之員工,其自民國103年9月1日起至同年11月3日止,由龍衛公司派任至高雄市○鎮區○○路○○○號「萬代福第三代大廈」(下稱大廈)擔任總幹事之職務,負責監督大廈管理人員、收繳大廈住戶之管理費及支付大廈廠商維修保養款項等業務,且需將收取之公共管理費用開立收繳單、存入大廈之帳戶,並據以編製月報表及財務收支明細表。被告因遭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解聘而心生不滿,竟於103年11月3日下午11時15分許,前往大廈並自總幹事辦公桌抽屜內取走本應辦理交接之任職大廈總幹事期間所製作之帳目、支出及收入月報表、提款單、管理費收據等文書後,基於毀損文書之犯意,將上開文書棄置於其當時位於高雄市○○區○○○路○○○號7樓之1住處之垃圾桶內,再由垃圾車清運而毀損之,足以生損害於大廈住戶兼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其成 、監察委員 趙家斌 及大廈其餘住戶。嗣被告於103年11月4日離職後,經趙家斌清查大廈帳目,發現帳務資料均遭被告取走,且管理費繳交名冊、收據及存入大樓帳戶之金額不相符(被告涉嫌侵占管理費用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並調閱監視器畫面,復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5月6日庭訊時,被告坦承丟棄上開文書,而知悉其毀損文書犯行。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2條毀損文書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冠宇因毀棄損壞案件,經告訴人暨萬代福第三代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楊其成、趙家斌提出告訴,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2條毀損文書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9月27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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