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449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495號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訴訟代理人 楊淑君

被告 莊東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9月5日至原告臺中區營業處,為其所有之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弄00號1至4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申請復電,並申設低壓電表燈非營業用電,電號為00-00-0000-00-0號。詎被告積欠原告民國111年10及12月份電費共新臺幣(下同)6,375元,經原告催繳,被告仍不繳付,原告因此依供電契約提起本訴,請求被告如數清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3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被告並未向原告申請復電,原告請求並無理由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之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5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原告主張:被告於111年9月5日前至原告營業處申請系爭房屋復電,並申設低壓電表燈非營業用電,因此積欠111年10及12月份之電費等情,固提出電費單據、復電登記書、異動異動單等影本為證(本院卷第15-18、45-52頁)。惟此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加以置辯。是原告自應對其主張有利於己之積極事實,負舉證證明之責。

 ㈡經查:原告於本院112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時自承:一般來申請復電時需要核對身分,但這件沒有;所長說不是被告本人來申請的,雖有留電話,但沒有委任書;本件並無證據是由被告申請復電等語(本院卷第42、43頁)。經核與被告所為上揭抗辯,應屬相符。而本件既然並非由被告本人前向原告申請復電,且該提出申請復電之第三人亦未提出任何經過被告授權或同意之委任書及證據資料,則該第三人向原告申請復電之所成立之供電契約效力可否及於被告,自屬有疑。在此情形下,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系爭房屋111年10月及12月份之電費與原告,實難認有據,自無可採。

 ㈢原告於本院112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雖提出本件原始之復電登記單、異動申請單等影本為證(本院卷第45-52頁)。然依照原告所提出之上揭異動申請單之內容觀之:本件實際出面向原告申請復電之人為1女性,名為 林瑤瑩 之人。該出面申請人雖有提出被告之身分證、林瑤瑩之身分證,並蓋印被告「莊東林」之印章於異動申請單上;但由於被告本人並未親自前往申辦,故僅由林瑤瑩以申請人代書之身分,逕自在用戶權益聲明及承諾事項第8點中,表明「倘有委託代辦者,應填寫下列委託代辦聲明:申請人(即用電戶名本人)因故無法親自辦理用電申請,茲委託林瑤瑩(受託人)代理本人向貴公司提出申請,倘有不實或紛爭,本人及受託人願負相關法律責任,與貴公司無涉」等語,並在異動申請單之「申請人(即用電戶名)簽章欄」上蓋印「莊東林」之印文(本院卷第49至52頁)。由此可得印證:被告本人並未親自前往原告處申請復電;提出申請復電之林瑤瑩僅係片面向原告表明其有得到被告之委託,即代理被告提出申請,並逕自蓋印被告之印文。然實際申請人並未提出確經被告授權或委託之任何證明文件,原告即核准同意第三人林瑤瑩所提出之復電申請,在此情形下,顯然無法證明該申請復電之供電契約之效力已及於被告,自無法為原告有利之事實認定。從而,原告向被告所為本件之主張及請求,難認有據,並無可採。

㈣綜上所述,原告依所稱供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3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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