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1069號
原告 張凱評
被告 陳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493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90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所有車輛因被告之過失駕車行為碰撞致受損,經審酌原告得請求之金額如下:
㈠車輛維修費用:
⒈零件:新臺幣(下同)1,509元(原告車輛為0000年0月出廠,經依平均法折舊)。
⒉鈑金工資:16,401元。
⒊塗裝工資:20,513元。
⒋外包工資:2,070元
以上合計為40,493元。
㈡車輛維修5日期間無法使用之替代交通工具費用:共計500元。
二、原告另請求因本件交通事故作筆錄及處理車輛維事宜,須請假一日之薪資2,000元,惟此屬原告行使訴訟權利之成本,與被告本件過失行為間欠缺相當因果關係,自不得向被告請求,應予駁回。
三、綜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5,493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