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3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3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31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僅該部份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按聲請人聲請狀之請求原因及事實所載,係應給付予訴外人 林宜錡林雨璇 ,非債權人所得請求,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蕭應欽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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