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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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簡上字第13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簡字第95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第一審簡易判決(原案號:97年度易字第843號。偵查案號:97年度撤緩偵字第44號),提起上訴,本院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甲○○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第二審合議庭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之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引用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甲○○於本院合議庭審理時之自白為證據。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稱:檢察官認其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611號提起公訴,故撤銷原緩起訴處分,惟上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7年度重訴字第7號判決無罪,請求本件給予宣告緩刑等語,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之處,是其上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查被告所涉另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7年度重訴字第7號判決無罪,有該院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目前雖經檢察官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惟該案日後是否經該院改判有罪確定,尚屬未定,故其目前仍屬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又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再被害人乙○○於檢察官偵訊時亦表示願意給予被告自新機會,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8條、第373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江柏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刑事刑六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李秋瑩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