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其良上列受刑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其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其良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1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上訴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12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401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0年8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948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郭豫珍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紀語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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