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12號原告 湯江月琴 被告 張廖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0,730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6,739.4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000元×原告之權利範圍15
80/6694=1,590,7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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