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小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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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小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小字第1079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禮亮 被上訴人即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長耕一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