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敏慧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香奈兒長夾」壹件,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敏慧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765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之仿冒「香奈兒長夾」1件,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從而,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7656號緩起訴處分,並經職權送再議駁回處分而確定,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之卷證核閱查明屬實,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查分署以107年度上職議字第250號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香奈兒長夾」1件,屬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商品,有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授權委任狀、市值估價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份可資佐證,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