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交聲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二一七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男四十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九十一年八月九日所為之處分(嘉監五字第裁七○─L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處分撤銷。
乙○○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係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乙○○於九十年八月十八日二十時四十分,駕駛MBI-452號重機車在嘉義縣○○鄉○○路與新民路口,因不服取締(怒罵員警拒簽)交通違規,被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以嘉縣警交字第L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在案。受處分人未依指定應到案日期到案,原處分機關遂於九十一年八月九日以嘉監五字第裁七○─L00000000號裁決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裁處罰鍰新台幣六千元,並依同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記違規點數一點,於法並無違誤等語。
二、受處分人即異議人乙○○異議意旨略以:根據大法官第四一八號釋憲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程序含實體)及警察法、警察勤務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第七條「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本案非嘉義縣警察局交通警察於執行勤務所為,且違規記錄登載「不服取締(怒罵員警拒簽)」,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法律規定,有偽造公文書、瀆職、妨害自由犯罪嫌疑,況且其有拒簽之權利,其沒有辱罵本件舉發之員警,其是罵南投扣其駕照的員警 董安民 ,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經查:㈠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
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所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依該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記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是依該條項規定之違規行為係指「不聽制止而逃逸」及「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二種情形。經查,本件證人即舉發之員警甲○○證稱:本件受處分人是自行騎車到分駐所,其等要檢查受處分人的行照、駕照,問受處分人有沒有,他也說沒有,所以才舉發受處分人沒有帶行照、駕照。所以沒帶行照、駕照是在分駐所門口發現的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第五頁),因而堪認本件受處分人並無上開「不聽制止而逃逸」及「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二種情形,依上開說明,尚難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處罰。
㈡次查,證人即舉發之員警甲○○另證稱:受處分人在我們開完單之後,說警察又
不是皇帝,怎麼可以無法無天。受處分人是沒有針對我們批評,只是廣泛的批評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第四頁),是並無證據可認受處分人對舉發本件之員警怒罵,且即使有怒罵員警之行為,依上說明,亦核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之要件有違,亦不能以該條項論處。
㈢再查,證人即舉發之員警甲○○證稱:受處分人拒簽第一張罰單即未帶行、駕照
部分(見本院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第四頁),而受處分人亦自承其確實拒簽罰單,是受處分人確實拒簽舉發員警先前舉發之未帶行、駕照之罰單等情,應堪認定。惟按行為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情形者,應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於被通知人欄予以勾記,其通知聯,當場舉發者,應填記駕駛人或行為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地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及車主姓名、地址、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為受處分人時,應將該通知單填記後交付該行為人簽名或蓋章收受之;拒絕簽章者,並記明其事由,視為已收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核諸本件舉發員警既已先行舉發受處分人未帶行、駕照之舉發通知單,只要舉發員警在該張舉發單上記明「拒簽收」及「當場告知應到案時間地點及權利義務」等事項,依上開規定,即可視為異議人已收受,則受處分人是否對該張「未帶行、駕照」之舉發單簽收與否,對該張舉發單之效力並不生影響,是實難認本件受處分人單純拒簽員警先舉發之該張未帶行、駕照之舉發單,即另構成「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指揮或稽查」之違規行為。
㈣因而,原處分機關未予詳查,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裁處罰
鍰新台幣六千元,並依同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記違規點數一點,即有未洽,本件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改諭知受處分人不罰,以資適法。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許兆慶法官林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尹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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