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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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六七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七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歐貞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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