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簡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豐簡字第一О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九十四年二月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
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內關於被告「 楊添洲 」應更正為被告「甲○○」,其年
籍身分證字號亦併同更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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