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4年度花簡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花簡字第一一九號
  原   告 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花蓮簡易
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四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李世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詹益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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