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花簡字第一一九號
原 告 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花蓮簡易
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四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李世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詹益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