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6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育琦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354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育琦應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拾壹月貳拾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育琦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第321條第1項第3款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下同)112年11月1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另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後,並定其應執行拘役50日確定,於112年11月27日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開具112年執助辛字第387號執行指揮書將被告送監執行,且自112年11月29日起算上開刑期,有該執行指揮書影本可稽,則被告既另案送監執行,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本院爰依法裁定自其另案執行之日即112年11月29日起將本院原羈押撤銷。又被告既於另案受執行,即無釋放必要,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鸝稻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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