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東興 住○○市○○區○○○街00○0號五樓之00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然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彥丞附件:⒈應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回覆書(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
⒉應提出債務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⒊應說明債務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中低
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⒋應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⒌請陳報債務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並須陳
報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明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並應將核貸金融機構加列為債權人,載明消債條例第43條第2項第2款事項後,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⒍債務人稱目前從事打零工清潔員,請陳報每月薪資數額為若干
,並詳實說明目前工作情形(如工作地點、工作地點、工作日數、工作時間、雇主名稱、聯絡方式等),並提出由雇主開立之在職證明書。
⒎應說明無法負擔最大債權銀行所提供每期還款5,037元協商還款方案之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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