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111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111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建達
被   告  劉志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伍仟零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
玖萬捌仟玖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0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玖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萬伍仟零壹拾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蘇炫綺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500元
合計4,91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