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明鎮 代理人 詹忠霖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或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可芯附表:
㈠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4,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如無能力繳納,請釋明其原因。
㈡提出聲請人現居住在雲林縣北港鎮之相關證明?㈢聲請人提出收入切結書,陳報每月收入16,000元,每月之工作
內容、工時、時薪為何?為何未達勞工每月基本薪資之金額?㈣提出受扶養人 林子源 之戶籍資料,並說明其有受聲請人扶養必
要之原因為何?㈤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含有償、無償
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房屋稅籍),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㈥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以自己或受扶養人為要保人或被保
險人而投保之保險單?若有,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定、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各為何?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㈦陳報聲請人或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
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㈧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或其他投資存摺等)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9年7月12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㈨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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