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光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1792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光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則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然因本件受刑人陳光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均經判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適用修正前後新、舊法規定之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合先敘明。
二、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兩罪依法應予併合處罰,但其易刑折算標準不同時,應於定執行刑之先,就兩者所處有期徒刑,各就其法定標準折算金額若干後,於其合併之總金額下,酌定一適合以法定折算標準如新臺幣1,000元或2,000元計算之有期徒刑執行額,再依此額數折算應易科罰金之金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11月6日9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附表:受刑人陳光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1,000元折算1日)│(2,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4月18日│101年5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年度案號│2年度速偵字第1357號│2年度撤緩偵字第32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交簡上字第181號│102年度中交簡字第2223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7月26日│102年11月2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交簡上字第181號│102年度中交簡字第222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7月26日│102年12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