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33號上訴人 陳長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昌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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