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93號原告林衢夆
林衢彣 上列原告與被告 童耀洲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補正起訴狀末之原告簽名或蓋章,如有委任代理人,亦請提出經委任人及受任人簽名蓋章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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