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中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度執聲字第2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伍 伍玖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中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55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3月18日確定,112年7月17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見110年度安保字第1430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送請鑑定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559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1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01100420號鑑驗書附卷足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核聲請意旨與卷證相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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