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62號原告 黃郁雯 被告 陳美靜
黃俊傑 黃昭雄 黃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96,385元(計算式:20,481,927元*1/5=4,096,38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