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96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理人 陳怡卉 上列原告與被告韋強實業有限公司賴俊霖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萬6,8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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