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婕菱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皮夾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湯婕菱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96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皮夾壹件(詳111年度保管字第438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173頁),確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此有臺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在卷可稽,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屬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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