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5號上訴人 蘇慧岳 即被告上訴人與 李林秀美 因112年度訴字第195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朱名堉